加拿大华人高尔夫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注册名称为“加拿大华人高尔夫球协会”,英文名称为“Canada Chinese Golf Association”,缩写为“CCG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加拿大华侨华人高尔夫球爱好者及热心支持高尔夫球运动的团体、个人自愿组成,非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积极依靠社会各界的力量,推动加拿大华人高尔夫球运动的普及、发展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为广大华人和其他族裔的高尔夫球爱好者提供“以球会友、切磋球技、增进友谊、共同发展“的交流平台。
Canada Chinese Golf Association relies on the strength of the communities to promote and develop Canada Chinese popularity of golf, as well as improve technical skills. We create a platform “Making friends, improving skills, promoting friendship and partaking development” for the golf players who are Canadian Chinese and other people from different countries.
第四条 加拿大华人高尔夫球协会的总部设在加拿大温哥华,必要时可在其他地区设立分部。

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

第五条 加拿大华人高尔夫球协会组织、协调华人高尔夫球相关活动,推动群众性普及活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加强与当地高尔夫组织的联系与协作。
第六条 加拿大华人高尔夫球协会的职责是:
(一)宣传和普及高尔夫球运动,组织广大华人积极参加高尔夫球运动,以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二)协调、组织举办年度联赛。增进与各地高尔夫球协会(球会)和组织的交流和友谊。
(三)开展与项目发展的有关活动,为高尔夫球事业的发展募集资金。
(四)积极开展慈善事业,为相关慈善机构募集资金。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本会吸收加拿大华侨华人为本会会员,同时也吸收其他族裔的高球爱好者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拥护、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入会要求。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协会提出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审查批准即成为本协会会员;
  (三)对本协会的发展作出贡献的社会人士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可授予名誉会长、顾问等职务;
  (四)经协会批准入会的会员,由协会发给会员卡。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会员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按照规定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竞赛活动;
  (三)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有监督本会的工作、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有自愿入会和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关心本协会工作,积极参加本协会的工作,接受指导和监督,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本会各会员之间相互团结,相互支持;
      (五)不参与赌球活动,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卡。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即失去会员资格及本协会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给协会造成重大的名誉或经济损失,经协会讨论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管理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副会长组成,在任期内由于必要的原因可以变更人选,但必须备案并公告。新任理事须由两名以上现任理事提名,在理事会会议上正式提出。经五分之四以上理事投票通过方可当选。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有必要,可举行理事会特别会议。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是本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创会发起人组成,成员不少于五人。
第十六条 协会会长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为表彰协会创会发起人对协会所作出的贡献,协会创会发起人享有终身的荣誉以及投票权。
第十八条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可向为加拿大华人高尔夫球运动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士授予加拿大华人高尔夫球协会名誉会长或顾问的称号。名誉会长或顾问的任期与会长、副会长的任期一致,可参加理事会有关问题的讨论,但无表决权。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选举会长、副会长和决定理事分工;
  (二)审议并通过协会的重大活动事项;
  (三)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预算;
  (四)决定秘书长以及本会机构设置和人事安排;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修订章程;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一)只有常务理事会有权对加拿大华人高尔夫球协会章程进行修改;
  (二)理事会成员均有表决权;
  (三)修改章程的提案,必须由理事会五分之三以上成员联合提出,方可提交理事会表决;
  (四)修改章程的提案的表决,必须在有五分之四拥有表决权的理事参加会议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五)修改章程的提案,必须得到参加表决的理事的四分之三多数同意,方可通过;
  (六)会长拥有普通选票,在票数相等时,则拥有决定性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一)开除会员等重要提案,必须经常务理事会四分之三多数同意,方可通过。
  (二)其它提案,必须由理事会五分之三成员联合提出,有五分之四拥有表决权的理事参加表决。其中二分之一以上简单多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本协会秘书长由副会长担任;当会长不在期间,秘书长代行其职;
(二)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其职责: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全面处理会务工作;
  (二)履行对会员日常管理;
  (三)审议并接纳会员。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有偿服务收入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遵守加拿大联邦及地方法律,接受税务审计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名称及与本协会有关的专用标志(如会旗、会徽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团体、个人均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终止须经理事会五分之四以上理事通过,并在清理完债权、债务以后,按规定的程序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加拿大华人高尔夫球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